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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开垦传销、翻墙、外挂等软件的合同是否有用?|民商事裁判原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中约定开发的内容涉嫌传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绝对无效。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基于合同的诉求不予支持,并可以对项目开发款予以追缴。 一、六某公司与许某签订合作研发协议书,约定六某公司委托许某开发CMS客户管理系统项目,总开发费用为130,000元,分两笔付清。 二、合同签订后,六某公司两次转账给许某首款91,000元。后许某向六某公司交付系统,但六某公司发现该系统无法使用,修改后仍不具有协议书约定诸多功能。 三、六某公司认为许某已经构成违约,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要求许某返还首款91,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许某亦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确认协议书有效,要求六某公司支付项目开发尾款39,000元。 四、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协议书约定开发的软件涉嫌传销,协议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绝对无效,据此判决驳回本诉原告六某公司及反诉原告许某的诉讼请求,并另行制作决定书,对许某收取的软件开发款91,000元予以收缴。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合作研发协议书》是否有效及相应的法律后果,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的裁判要点如下: 第一,涉案协议书系六某公司与许某真实意思表示,经双方代理人签字后即已成立,并实际履行。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即便协议书上非当事人本人签名,但双方按照协议书内容要求进行软件开发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认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 第二、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合同约定的软件功能要求与传销特征极为吻合的,即可认定委托开发的软件涉嫌传销。《合作研发协议书》中约定开发的内容涉嫌传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绝对无效。 近年来,新技术开发应用于传销行为的软件等违法行为渐渐涌现,且具有相当的技术复杂性和隐蔽性。工信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多次开展各项APP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行动,针对各类不法软件、网络工具加大了清查力度。 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及公共利益,司法部门对此类行为的否定态度也非常明确。委托他人开发违法软件,委托合同无效,以违法软件为工具牟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受托开发违法软件,不得以不知晓软件用途、未通过软件违法获利为由免除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为了保护合法权利、规避刑事犯罪风险,软件开发公司应在签订委托开发合同前鉴别拟开发软件是否违法。根据已有的司法判例,我们整理出较常见的六种违法程序软件以供参考: 一、外挂程序。如“李某、项某达等制作、销售网络游戏外挂程序案【(2014)龙泉刑初字第390号】”:李某制作了一款可以绕过《穿越火线》游线安全检测程序,在该游戏中实现“透视”功能名为“空岛”的外挂程序。并于2013年7月开始在“淘宝网”上对外销售该外挂游戏,谋取非法利益。法院认定李某、项某达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5,675元;判处项某达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5971元。再如“蔡某开、夏某想等开发、利用‘钓鱼网站’实施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案【(2016)苏0829刑初290号】”:蔡某开模仿苹果官网、QQ官网开发、设计了“紫缘管理系统”,并将该系统在互联网上通过付费租用的方式提供他人使用。蔡某开明知他人利用该系统可以非法获取他人苹果电子设备密码、QQ密码,仍提供给夏某想等人使用,从中获利共计人民币85,692元。法院认为蔡某开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翻墙软件(VPN)。如“李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吴某等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2020)渝0105刑初15号】”:吴某明知李某等购买程序是为了远程操控、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而仍然为李某等开发相应程序,并提供后续改进服务。此后,李某等利用购买的相关程序,非法获取淘宝商家的客户数据,并将非法获取的数据销售,牟取非法利利益7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等为李某等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合计人民币一百九十二万五千元,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三、短信轰炸软件。如“张某晞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2019)鄂0191刑初257号】”:田某华(已判刑)注册成立武汉某快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且担任法定代表人,从事研发软件平台等业务,田某华聘用肖某(已判刑)及张某晞研发制作“百亿信-短信轰炸平台,并由张某晞及彭某(已判刑)负责在互联网上寻找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短信认证接口及平台的日常维护。后该平台于2018年9月上线运营,并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利用多个注册网站接口控制其短信验证平台,向设定的手机号在设定时间内连续发送验证短信的功能,该平台用户购买网站卡密(充值卡)后即可对指定电话频繁发送短信、拨打电话进行“轰炸。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晞以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侵犯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和管理秩序,研发并向他人提供了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97,885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张某晞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四、个人信息搜集软件。如“韩某某等制作、传播手机木马病毒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未公开案号】:韩某某带着一种非完成品的Android平台手机木马病毒找到安某某和朴某请求帮助,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由朴某在请教另一网络Android安装包程序开发者后,对病毒程序进行了改进和完善,并传授了韩某某、安某某手机病毒软件的使用方法。法院经审理认为,朴某、安某某、韩某某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情节判处三人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不等;扣押在案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会员破解软件。如“兰某良侵犯FineReport、FineBI报表商业软件著作权罪案”【未公开案号】:达孜帆软软件有限公司、帆软软件有限公司分别研发了FineReport、FineBI系列报表软件、商业智能软件,上述软件每套售价达20多万元,且受到市场欢迎。兰某良曾向权利人反映过系统漏洞问题并受到1.5万元专门奖励。此后,兰某良凭借其专业知识,利用系统漏洞下载上述软件注册机用于生成授权文件,并修改权利人后台数据,私自给他人使用涉案软件的授权文件。法院经审理认为,兰某良的涉案行为未经权利人许可,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兰某良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追缴违法所得8万元,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计算机软件销售活动。 六、木马程序。如“吴某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案”【未公开案号】:吴某在其家中尊龙d88app,使用计算机制作用于盗取密码的木马程序,并利用互联网多次向他人提供该用于盗取密码的木马程序。后吴某因涉嫌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被公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围绕上述争议焦点,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案一审民事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阐述如下: 本院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合作研发协议书》是否有效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本案中,许某与六某公司委托代理人余小波签订了涉案协议书,虽协议书上非许某本人签名,但许某自认系其委托朋友代签,其按照协议书内容要求进行了软件开发,并确认收到了六某公司支付的合同首付款。故可以认定涉案协议书系六某公司与许某真实意思表示,经双方代理人签字后即已成立,并实际履行。 至于涉案协议内容是否有效,本院评判如下: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于合同内容,即协议书中约定开发的CMS客户管理系统项目并无异议,均认可以协议书附件1功能清单和附件2机制的内容为准。经审查附件1和附件2的相关内容,涉案协议书约定开发的软件,用户需要购买激活码进行注册,并在注册成为会员后,可以进行购买盟宝、转入盟宝基金、盟宝理财、盟宝提现等操作,盟宝还可以在会员间互转或用于盟宝商城消费。盟宝用户分为M1-M9等多个等级,根据成功推荐并有效注册的盟宝会员数量不同逐级进阶,每向上进阶一个等级,均对其有发展下一等级用户的数量要求,且随着等级越高,分享收益的比例亦更高,想要获得丰厚的收益,就要邀请更多的人成为会员,加入团队。显然,前述发展进阶等级、分级计酬模式,与“缴入门费、拉人头、团队计酬的传销特征极为吻合。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均属于传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综上,涉案《合作研发协议书》中约定开发的内容涉嫌传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绝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涉案《合作研发协议书》无效,六某公司关于解除协议的诉讼请求以及许某关于确认协议有效、并要求六某公司继续履行协议书支付项目开发尾款的反诉请求,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合同无效的后果为自始无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基于合意行为获得其所期待的合同利益。本案中,六某公司委托开发的软件涉嫌传销行为,由于该软件尚处于开发阶段即因故涉诉,并未实际投入市场应用,故暂不涉及行政、刑事责任问题。但从结果来看,其自愿支付软件开发款91000元表明其能够通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获取更高的收益,判令将软件开发款返还六某公司,无异于纵容当事人通过非法行为获益尊龙d88app,违背了任何人不得因违法行为获益的基本法理,亦会导致披着技术外衣的各种新类型传销行为不能得到有效遏制。故对六某公司要求返还合同开发款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在六某公司具有明显主观过错的情况下,其基于非法原因向许某给付的款项不能产生民法上返还的法律后果。而对于许某,其辩称将涉案软件当作一款普通的软件进行开发并为此付出了劳动,即使合同无效,其仍可依约获得相应费用的主张,表明其缺乏法律意识,仅追求个人利益,本院对此亦不予支持。 六某公司与许某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浙02民初30号】 |